著作权法草案遭反对 谷建芬叹对维权绝望

  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起了音乐界集体讨论。4月11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在京召开发布会,公布音乐行业发展数据和现状,发表对46、48、60、69、70等条款的修改意见,并表示会将最终修改意见汇总递交给修法机构。宋柯、刘欢、谷建芬等都参与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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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会现场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部分条款,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唱工委)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提出了明确反对。

 

  进一步打击权利人 变相鼓励网络盗版

 

  会上,与会嘉宾一致认为,草案提出的“作品首次发表3个月后,版权可以随意使用”使得唱片公司为新歌曲付出的制作和推广付之东流。并称由此可以想见的结果是:山寨歌曲满街飘扬,山寨歌手到处跑场,各种刀郎各种阳刚们在分化着本来就不繁荣的市场,侵权者旋即合法上岸,而他们只需要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些使用费而已。“那么以后,作者不愿意写好歌歌手没动力努力把歌唱红,音乐公司不愿意投资录音和市场推广,版权公司不去寻求最佳的渠道合作方,音乐工业原创动力的根基就会倒塌。”

 

  其次,草案也极大程度的强化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与会嘉宾们认为,在“草案”中有关音乐的几条重大条款之修改,无一不是将权利尽力倾斜于集体管理组织。并称:“如此只会把这些组织豢养为关不住的庞然大物,无益于权利人的合法主张,也无益于音乐行业的现实生存与未来发展,反而会削弱了本已脆弱的权利人维权的法律环境,变相鼓励网络盗版。”

 

  宋柯分析草案三大问题  刘欢盼还音乐人尊严

 

  提出“唱片已死”言论并转行投身餐饮的宋柯当日也参加了讨论,并表示:“提出草案的官方人员完全忽视行业现状,完全不知道音乐规则。”而他也总结了草案的三大问题:相关部门对音乐人权益的忽视;草案对管理组织倾斜造成的垄断及草案对互联网侵权的纵容。

 

  歌唱家刘欢则在会上坦言,草案背后各方面利益集团都有,“却唯独没有音乐人的声音。”他表示,草案让音乐人丧失了对版权的支配权。“比如根据草案规定,三个月后,只要我给了版权管理组织钱,他就是把你的歌放到公共厕所里播,你也管不着。”最后他更激动表示:“我们音乐人活着是不是应该有一点尊严?!音乐人应该享有创作的动力,资金,空间,我们应该光荣的拥有,而不是被无情的剥夺。”

 

  谷建芬叹对维权绝望

 

  值得一提的是,年近八十的我国著名作曲家谷建芬在会上谈及版权颇显无奈及痛心,她表示:“对版权这个事,我的心已经死了,我早已经看透了。在我有生之年,这个问题要解决,不太容易。我做人大代表十多年,我每次提案都跟版权有关。在一次人大会议上,有个代表说指着我骂,谷建芬你要脸吗,你怎么老要钱,怎么不学雷锋?我们对版权的认知度太可怕了。不要让年轻音乐人失去希望。”此番言论也让音乐人对如今的版权认知大感心酸。

 

  音乐人周亚平解读修改草案 建议删除60、70条

 

  而音乐人周亚平则在发布会上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分析,炮轰版权管理组织垄断,并言辞激烈地表示:“草案第70条必须删除,没的商量,如果不删,我们唱工委所有成员集体从音著协退会!”而对于草案中第60条谈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周亚平则表示,因我国不具备延伸管理的条件,故望将60条做删除处理。

 

  而对于删除草案第70条提出的“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他指出,协会之所以推广这种“一揽子许可”,其目的是为了垄断下游市场,形成对各自领域版权利益的垄断。“为何已与集管组织签订合同,还需‘停止使用’呢?这说明集管组织的授权违法,已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该条规定是对集管组织故意侵权的特赦条款。这一条一旦实施,音乐著作权人的全部权利就会被架空。协会之所以推广这种‘一揽子许可’,其目的是为了垄断下游市场,形成对各自领域版权利益的垄断。”

 

  此外,他还提出了将草案46条中音像制品出版“三月”改为“三年”,第56条中“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行使同一权利”改为“被许可人及受让人不得行使同一权利”等一系列意见,力争维护音乐人权利。而众人也在会上纷纷表示,20年的呐喊,换来的却是如今让人心灰意冷的“独大”姿态。“对于音乐行业的从业者而言,我们一直期待的是更好的作品,而不是等待彻底‘死亡’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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